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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焱山玻璃店的行政处罚信息(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457号)

时间:2024-03-14 23:30 点击次数:14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457号),涉及中山市焱山玻璃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报送期限,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你(单位)于2023年6月26日前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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