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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第2版)配套题库

时间:2023-07-18 22:27 点击次数:85

  2014年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440新闻与传播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及详解

  自10月26号美国的棱镜事件爆发后,许多包括美国民众在内的世界各国民众强烈要求奥巴马政府停止对热门隐私权的侵害。10月27号联合国起草了一份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案。如何理解网络隐私权及其保护,应该如何平衡数据公开和保护隐私的矛盾?

  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一方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二胎的政策。请根据这则新闻写一篇评论。

  自10月26号美国的棱镜事件爆发后,许多包括美国民众在内的世界各国民众强烈要求奥巴马政府停止对热门隐私权的侵害。10月27号联合国起草了一份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案。如何理解网络隐私权及其保护,应该如何平衡数据公开和保护隐私的矛盾?

  答:互联网以“第四媒体”的姿态和身份,在新闻传播中扮演着生力军的角色,凭借即时性,互动性、多媒体性、分众传播等特点,它给传统的纸质媒体和广播电视媒体带来了无数的冲击,改变着新闻传播原有的生态和格局。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普及和日益成熟,随着个人资料信息收集、筛选、传输过程的更加便捷,随着cookie等相关技术的诞生,网络信息愈加变得开放甚至透明,因此,“玻璃社会”、“网络社会无隐私”的说法不胫而走。于是,出现了许多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在借用网络媒介传播新闻信息的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披露私人生活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事件,这些都构成了一种新兴的新闻侵权模式——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

  ①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虚拟的网络信息社会的必然产物,作为隶属于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之下的属概念,网络隐私权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在外延都被添加了许多新的实体内容。通常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意见等。相比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也就是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主要涉及个人数据、 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②依据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只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网络用户,就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对个人资料加以保护,是否允许网站使用个人资料;同理根据“私权可以放弃”的原则,如果事前征得网络用户的同意,网站可以收集、披露、使用相关的个人资料。网络隐私权就是网站在擅自披露个人信息的新闻报道中所侵犯的客体。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除了包括传统隐私权所包含的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保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个人隐私知悉权、个人隐私修改权这些内涵外,还应包括隐私收集知悉权、隐私修改权、隐私安全请求权和隐私收益权。

  和传统隐私权最大的一点不同,网络隐私权主要突出在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支配权。网络新闻侵犯的隐私权,较传统纸媒和电视广播媒体而言,出现了虚拟性、隐蔽性、侵权技术含量高、侵权范围广、覆盖面积大、取证执法非常困难、侵害后果持续时间长等新特点;纵观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形式,大体上依据新闻主体的主观态度分为主动侵权和被动侵权两大类——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新闻报道的网络媒体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新闻意识,主动或被动的侵犯了新闻事件当事人的隐私权:有些人采用匿名的方式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发帖、聊天室等途径肆意将他人的隐私予以公布,或者有些黑客使用黑客软件截取、浏览、下载、修改、删除、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某些掌握用户个人资料的数据服务终端出于商业目的玩忽职守私自披露私人信息,媒体在传播新闻信息时“顺手牵羊”被动地利用了这些隐私;还有的网络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为了增加点击率、阅读量,为了赚取噱头,主动的收集新闻事件当事人在进入其他网站时所填写的用户资料,以便在自己的新闻报道中大量描写他人的私生活。

  ①网络隐私权的具体保护要切实做到规避网络新闻侵犯隐私的行为,我们应当站在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角度熟知新闻事件中当事人所拥有的网络隐私权利,必须培养新闻报道主体在新闻报道中合理利用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新闻事件的当事人首先拥有知悉自己的诸如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个人信用和资产状况等个人资料信息中哪些被网站所收集、被哪些网站基于什么目的将用于何处而收集、这些网站是否提供共享等权利,相应地,网站应当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次,其拥有完全地、自主地决定是否将个人信息予以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再次,对于已决定公开的个人资料,其还拥有请求网站通过合理的手段予以保护、有限制的使用、修改、请求删除、取得报酬等控制权,相应地,网站应当履行审慎义务人的责任。

  ②目前,我国尚且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对于其的保护也只是比照隐私权而进行的。但是,由于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文化基础和人权土壤异常薄弱,隐私权在私法中也只是一个学理概念,我国法律对其的保护也只是采用纳入名誉权的间接保护方式。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裁体系不完整、立法分散简单、没有形成部门保护体系;不仅如此,网络隐私权所隶属的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立法尚处于起始阶段,以《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首要的寥寥几部、多以国务院各部委各司其职、各管一块所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主的网络新闻法律文件,也出现了以下弊端:网络新闻因其具有的多媒体属性,常同时牵涉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及电信等各个部门的规定,所以在没有一部效力级别更高的《新闻法》的现实情形下,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处在同一个法律位阶上,彼此并无约束力,在某些具体的规定上容易造成各个部门的规章撞车或者出现立法盲点。在这种大环境下,针对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特别法律更是一片空白。总之,目前我国规制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立法现状是立法效力级别不高,体系不完善。

  完善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法律规制的建议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是有法可依,对于目前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缺失的现状,笔者认为这是十分不利于网络媒体责任明晰归属和行业净化的。用一部良法来规制行业从业行为,是屡试不爽的,是百益而无一害的。就完善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制,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如果没有对上位的基础概念“隐私权”的保护构设,只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水之鱼从而缺少了法律基础。因此,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研究应当排在萤中之重的地位。我们应当从理论上提升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应该在民事基本法中确定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时应明确公民享有的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涵与权利救济方式。第二,制定专门的针对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法律。第三,加强网络新闻行业及其他行业的自律意识。中国的互联网协会完全可以在借鉴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形成我国的互联网自律指引条约,可以包括的指引范围为:保证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传送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即制定一份内部个人资料安全维护计划。该计划应当在系统安全、资料审查、接触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网络服务商应当制定一份隐私权保护声明,并将其公布于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该声明应向消费者说明收集个人资料的范围及使用方法,并告知消费者对于其个人数据信息所应有的权利。

  如何对网络世界中的个人数据和信息进行保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点所在。随着大数据时代及社交时代的到来。普通人的个人信息和数据被越来越多的记录在互联网上。政府或其他商业化网站和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掌握了个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的信息和数据,并对这些数据加以二次利用,通过挖掘和分析这些数据从而创造新的价值。由此有人抛出“大数据时代无隐私”的论调,如何解决数据公开与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成为摆在世人面前的一大难题。就像棱镜门事件一样,其实是一场公民隐私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博弈。

  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搜集、挖掘以及公开和合理化运用显得十分必要,它能够为政治、经济、社会治理、商业经营等各个领域创造新价值。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数据公开期间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平衡数据公开和个人网络隐私保护的出发点应该是,站在保护社会公德、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造福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合理和有节制的公开数据、利用数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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