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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日用玻璃行业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28 16:21 点击次数:160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部、国资委的安排,协会将在全行业内开展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将按照《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号)的总体部署进行,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由协会负责组织、申报、评审与公示。望符合条件的日用玻璃及相关企业积极报名参加。

  申报单位须是协会会员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

  各单位自即日起即可直接向协会会员部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填写好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意向书》(简称《申报书》)传真至会员部。(相关表格可在中国日用玻璃行协会网站()下载)。

  (二)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光盘寄送至会员部;申评企业将有关费用汇至协会账户。

  收到报名及相关材料后,协会将组织专家或与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一起对申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初评。

  初评结果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网站()、《中国日用玻璃》杂志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公示期为十天。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交协会会员部。协会对于反映突出的问题经核实做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满后,由协会公布终审结果。

  对于获得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由商务部、国资委联合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由协会向企业颁发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的牌匾和证书。

  商务部、国资委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要求是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并规定在有效期内需要进行2次年度复审。企业信用评价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每年度1次复评,企业需于每年度到期日前1个月向协会提交相关资料。

  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企业需交纳相关费用。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的统一规定,该项收费用于专家评审费、复审费、公示费、证牌制作费等。

  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商务部和国资委开展全国行业信用评价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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