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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台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评估工作指引

时间:2023-05-28 06:47 点击次数:85

  记者今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佛山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评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佛山要落实建筑幕墙安全性评估,积极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据介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各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难以推行安全性鉴定,从而出现影响对既有建筑幕墙整治的安全性判定和后续治理措施的落实等突出问题。

  为落实建筑幕墙安全排查整治,有序开展全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力防范佛山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佛山市需制定工作指引,用操作性强的安全评估先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性作全面的评估。

  意见稿提出,按照“评估、鉴定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佛山市建筑幕墙安全确认工作,当评估报告初步判断建筑幕墙存在较大危险或不确定安全时,幕墙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建筑幕墙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鉴定。

  根据意见稿,既有建筑幕墙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必须进行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不再进行安全性评估:1.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建筑幕墙;2.原设计或制作、安装存在较严重缺陷的建筑幕墙;3.经排查发现有明显结构性安全风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幕墙。

  此外,既有建筑幕墙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可以进行建筑幕墙安全性评估:1.幕墙建筑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十年以上(含十年)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目标使用年限的;2.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3.相关建筑主体结构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4.幕墙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发现幕墙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愿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评估的;5.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检查,但不符合本工作指引强制安全鉴定的情形。

  意见稿指出,安全评估是确认建筑幕墙是否安全的一种切实有效的简便途径,其评估报告是初步判断建筑幕墙安全性及后续落实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筑幕墙评估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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